得瑞斯(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李伟等与得瑞斯(北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终2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得瑞斯(北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怡和北路5号院8号楼7层705。
法定代表人:邓大胜。
原审被告:高燕,女,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上诉人李伟因与被上诉人得瑞斯(北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高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12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伟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李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志星
审 判 员 苏丽娟
审 判 员 王蕾蕾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 菲
书 记 员 贾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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