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瑞斯(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王朝晖与得瑞祥(北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48342号
原告:王朝晖,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得瑞斯(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温明月。
被告:得瑞祥(北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温明月。
原告王朝晖与被告得瑞斯(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得瑞祥(北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王朝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朝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朝晖撤诉。
审判员  陈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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