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瑞斯(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得瑞斯(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京0101行审59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
法定代表人于鸷隆,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
被执行人得瑞斯(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阳城环路27号1幢2号。
法定代表人温明月。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得瑞斯(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京房公积金法改[2021]10900062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10900062号责缴通知)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2021年8月9日,公积金中心作出10900062号责缴通知,责令得瑞斯(北京)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职工匡恩丽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共计1920元。2021年8月9日,公积金中心将10900062号责缴通知直接送达得瑞斯(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该单位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公积金中心于2022年1月28日向得瑞斯(北京)建设有限公司直接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该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责缴通知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对于公积金中心作出的10900062号责缴通知,得瑞斯(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责缴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积金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在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其申请执行该责缴通知,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二一年八月九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21]10900062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晓
审  判  员   曾
审  判  员   胡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曹红卫
书  记  员   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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