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瑞斯(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闫存与得瑞斯(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2634号
原告:闫存,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得瑞斯(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温明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鑫娜,女,1985年7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闫存与被告得瑞斯(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闫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闫存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闫存撤诉。

审  判  员   江正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卢旭娇
书  记  员   孙震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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