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103执593号
申请执行人:平桂区黄田永强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英石村土城脚。
被执行人:贺州市铭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至黄姚二级公路北侧。
被执行人:李锦恩,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桂区黄田永强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贺州市铭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锦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钟,现申请执行人平桂区黄田永强建筑器材租赁部向本院递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本案可按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1103执5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伟波
审 判 员 李兆江
审 判 员 蒋学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曾庆创
书 记 员 何旻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