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铭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蒋满松、贺州市铭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103执498号
申请执行人:蒋满松,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现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贺州市铭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至黄姚二级公路。
法定代表人:李锦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锦恩,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满松与被执行人贺州市铭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锦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蒋满松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案可按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1103执4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伟波
审 判 员 李兆江
审 判 员 杨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曾庆创
书 记 员 何旻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