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8民初4687号
原告:上海蓬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群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蓬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群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蓬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秦 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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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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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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