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执保380号
申请人:上***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北京群鲜荟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人上***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群鲜荟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鲁1425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群鲜荟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以上保全价值38047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北京群鲜荟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047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肖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