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邦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世邦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111民初1977号 原告:江苏世邦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滨大道88号B座20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姚竣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男,1985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原告江苏世邦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苏世邦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世邦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原系原告公司员工,后因个人原因于2017年12月15日离职,被告在离职后于2018年1月16日,利用在工作中掌握的公司通讯录,通过其个人手机短信平台向原告合伙人及其朋友等大肆发送消息,捏造原告公司存在经济问题及管理问题的虚假事实,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原告合理解释和辟谣,但仍然造成原告公司几笔业务洽谈失败,由此可见,被告的上述言论,极其严重的影响了原告的声誉,且已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需赔偿原告34000元,鉴于原告有一个月工资4000元未支付被告,被告仍需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系原告公司员工,后离职。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一份短信截屏,可以看出该短信来自于手机号码158××××2229,短信内容为“王总,你可要帮帮**啊,他现在连工资都发不下来给员工了。外面还有至少几百万的外债要还呢。”原告**158××××2229系被告本人的手机号码,这是被告向原告公司在宁夏的一个合作商发送的短信,因为被告曾在原告公司担任行政部门经理,掌握了原告公司所有合作伙伴的联系方式,具体被告向多少人发送了这样的短信,原告不清楚。因被告的行为影响了合作伙伴与原告公司的合作,造成原告公司今年的绩效不如往年。我方主张的损失是按照被告工资的三倍计算的。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终止证明、短信截屏以及当事人庭审**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原告未能就其名誉被损害等侵权构成要件进行举证证明,故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世邦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江苏世邦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 晓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谭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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