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执行用)
(2020)皖0522执672号
申请执行人含山县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5220624510691,住所地含山县环峰镇望梅路西侧花园小区东南面。
法定代表人:张成强。
被执行人: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华阳路**。
法定代表人:魏国平。
被执行人:含山砂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清溪镇汤山行政村/div>
法定代表人:魏国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含山县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含山砂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仅有一个被执行人的,写明:)终结(2020)皖0522执672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有两个以上被执行人,仅有部分被执行人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写明:)终结(2020)皖0522执67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含山砂轮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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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汤鑫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