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财保158号
申请人:杭州萧山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154518176,住所地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名座2幢801-806室。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XX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久阳塑胶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9517427J,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岳联村,欢潭村欢潭1169号1-3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杭州萧山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久阳塑胶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萧山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杭州久阳塑胶管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350000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杭州萧山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杭州久阳塑胶管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3500000元内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杭州萧山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