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终32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萧山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名座2幢801-806室。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美谷欢乐世界动物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义井村。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杭州萧山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美谷欢乐世界动物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1民初7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杭州萧山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萧山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杰
审 判 员 王 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