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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新乡市东哲置业有限公司、杭州萧山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2民初2142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鸣***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东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丰华街与海河路交汇处东哲中南府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萧山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名座2幢801-80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乡市东哲置业有限公司、杭州萧山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路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