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2民初2142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鸣***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东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丰华街与海河路交汇处东哲中南府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萧山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名座2幢801-80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乡市东哲置业有限公司、杭州萧山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路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