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9民初14099号
原告杭州钱龙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光发。
委托代理人***。
被告杭州萧山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钱龙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钱龙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钱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萧山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14元,减半收取10157元,由杭州钱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赵喆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无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