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升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某某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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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财保153号
申请人:杭州国升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706292978,住所地杭州市**区义桥镇北坞村。
法定代表人:章海娟,身份证号码XXX,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154518176,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永宏名座2幢801-80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杭州国升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312357.52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杭州**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额在312357.52元内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