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4民初5183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浙江国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三江街道立体城***3-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国开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