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正科通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4民初5815号之一
原告四川正科通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正科通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正科通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正科通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57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957元,由四川正科通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振波
书记员  侯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