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6571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负责人:郭少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庆,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祺,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龙海路3号131室。
法定代表人:刘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北京四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分)与被告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安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
原告人保北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瑞泰安公司向人保北分支付赔偿款项164789.8元,并以164789.8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6日起给付之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支付相应的利息;2、瑞泰安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人保北分系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城乡华懋商厦(以下简称华懋商厦)投保的公众责任保险的承保公司,被保险人为华懋商厦,该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300万元。2017年12月1日,被保险人华懋商厦与瑞泰安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由瑞泰安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商厦地下一层、地上一、二、三、四、七层的消防设备管道i阀门部件、线管、箱体等安装工程的施工,合同采用固定单价的形式,施工时间为2017年6月1日至8月31日。瑞泰安公司实施建设后的2018年1月11日,被保险人商厦一层西侧的消防喷淋跑水,造成了商厦的商户库存商品水泡的损失,经与被保险人核定损失后,人保北分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164789.8元。人保北分认为,被保险人一层消防喷淋的跑水是由于瑞泰安公司施工质量没有得到保障,应当承担施工缺陷的保障责任。据此人保北分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人保北分的诉讼请求。
被告瑞泰安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保险人以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为被告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的,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而本案中,瑞泰安公司作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应当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受理本案的大兴区人民法院并不具有管辖权,应当移送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保险人以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为被告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的,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人保北分以瑞泰安公司作为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为被告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应按照被保险人华懋商厦与瑞泰安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人保北分提交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瑞泰安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称华懋商厦的消防设备管道等工程系瑞泰安公司施工安装。故华懋商厦与瑞泰安公司之间系建设施工合同关系,本案属于专属管辖,涉诉工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瑞泰安公司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裁定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 雪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赵宇潇
书 记 员 常温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