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6257号
原告: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龙海路3号131室。
法定代表人:刘海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北京四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中鼎北路1号2层236室。
法定代表人:龚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涛,男,199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未交诉讼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学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