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74民终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地盛西路6号BDA国际广场H座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四***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鼎迅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橡次区使赵社管中心北六堡村。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善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2967号铂悦山接待中心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鼎迅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保定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16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8元,减半收取1174元,由上诉人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蒙 瑞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