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鼎迅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5民初16261号 原告:鼎迅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橡次区使赵社管中心北六堡村。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地盛西路6号BDA国际广场H座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四***实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2967号铂悦山接待中心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鼎迅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讯公司)与被告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安公司)、被告保定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领和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瑞泰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定领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清偿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10万元及该款项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26日,保定领和公司出具票号为210213400962720210126833521409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保定领和公司,收款人为瑞泰安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月26日,此后,瑞泰安公司背书转让给鼎讯公司,鼎讯公司背书转让给江西长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征公司)涉案汇票到期后,长征公司向瑞泰安公司提示付款未获偿付,长征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我公司发起追索,我公司与长征公司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将我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转账给长征公司的一笔40万元中的10万元,用于清偿长征公司对我公司的票据追索,我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协议清偿后,拿到票据,根据票据法第17条,我公司有权再追索两被告,而两被告至今未清偿。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瑞泰安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我方应承担补充责任。我方认为原告已经向出票人提起诉讼,金额及利息应当向出票人主张,另我方认为,原告在本案中是否为票据合法主体存有异议,不应当支持诉讼请求。 保定领和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月26日,保定领和公司作为出票人,向瑞泰安公司开具了票据金额为1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10213400962720210126833521409),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月26日,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2021年9月1日,瑞泰安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鼎讯公司,2021年10月6日,鼎讯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长征公司。 2022年1月26日、2022年1月30日、2022年2月11日,长征公司就该汇票提示付款,均被拒付。2022年6月22日,长征公司向鼎讯公司提起追索,同日票据系统显示已清偿。2022年7月13日,鼎讯公司向保定领和公司、瑞泰安公司在电子汇票系统发出拒付追索通知。该汇票状态仍为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 庭审中,鼎讯公司向本院提交其与长征公司之间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发票等证明其与长征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从而将涉案汇票背书转让以支付货款。同时,鼎讯公司提交一份其与瑞泰安公司之间签订的《关于支付商业承兑汇票协议》,约定若自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起7日内不能实现兑现,买受方将无条件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把该笔款项在3日内支付给出卖方。2022年1月26日,鼎讯公司向长征公司转款40万元货款。2022年7月13日,长征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明》,明确其在多次向保定领和公司提示付款被拒后其于2022年6月22日在票据系统向鼎讯公司发起追索,后与鼎讯公司协商一致确认将2022年1月26日鼎讯公司转款中的10万元用于清偿汇票的票据追索,故2022年6月22日,票据通过票据系统转移到鼎讯公司所有。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保定领和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行为视为放弃质证及相关的诉讼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票据具有无因性。本案中,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完整、必要记载事项齐备,为合法有效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长征公司作为合法持票人在多次提示付款被拒绝承兑后其有权行使票据追索权,其向鼎讯公司追索符合法律规定,鼎讯公司清偿后依法取得票据再追索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鼎讯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完成清偿,于2022年7月13日向保定领和公司和瑞泰安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其已在清偿后三个月内行使了票据权利。 综上,鼎讯公司要求二被告支付票据金额10万元,并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依法认定保定领和公司、瑞泰安公司应连带支付票据金额10万元及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票据清偿之日即2022年6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保定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00000元及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6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鼎迅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4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元(已交纳),由保定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