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2398号
原告: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四***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永宁八达岭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宝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永宁八达岭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晨
书 记 员 郑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