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申27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龙海路3号13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敦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敦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4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1民初75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四、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玲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韩 庆
书 记 员 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