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茶韵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江山市碧水白云家庭农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81民初2732号之一
原告: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员工。
被告:浙江茶韵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虎山****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山市碧水白云家庭农场,住,住所地江山市清湖街道*****/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美,女,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杨淑慧,女,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
原告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茶韵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江山市碧水白云家庭农场、**美、**、杨淑慧、***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