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倍立达欧陆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04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佳,北京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倍立达欧陆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夹岗村双龙街1号。
法定代表人:熊吉如,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倍立达欧陆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倍立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5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第一、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我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我依法书面申请原审法院调取证据,并提供了详细的书面材料。在庭审前,承办法官答复我可以调取,但在庭审期间,我发现承办法官并未调取,承办法官欺骗了我;第二、我与倍立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所述,我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倍立达公司提交意见称:仲裁、审判机构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作出的裁决、判决充分保障了诉讼各方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主张其与倍立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倍立达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与倍立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处理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段春梅
审判员肖菲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曹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