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4386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第三人:浙江锦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道西二环路233号金座00071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以其是受***雇佣,工程是由原浙江恒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浙江锦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为共同被告,浙江锦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2020年4月7日,原告***在预交诉讼费用期间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