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民终19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友俊,男,195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严培,男,1989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万泰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民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万泰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住所地兴化市长安中路东营居委会****朝南由东向西第一间。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书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开发村
诉讼代表人:江苏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江苏中心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路**汇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兴化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晨,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泰州市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兴化市永丰镇人民路div>
法定代表人:汤华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月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与上诉人泰州万泰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万泰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江苏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7)苏1281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泰州万泰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泰州万泰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对该判决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1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还姜友俊27871元,退还泰州万泰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54226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陆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