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81民初2764号
原告:江苏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青年路邮政大楼附楼。
诉讼代表人:江苏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3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钱大喜,男,1951男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单本春,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朱天国,男,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上述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平安,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天国、钱大喜、卞轶峰、葛生路、单本春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王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邵翠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