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丹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302民初3009号 原告:安徽丹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中豪国际商业博览城**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安徽丹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大建筑装饰)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丹大建筑装饰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丹大建筑装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款项12000元、违约金5200元及利息(计工程结束后至还款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最终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之日后实际偿还完毕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1月27日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安徽丹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概况进行施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并交付被告验收后投入使用(详见案涉合同文本)。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装修款后就未再支付余款。 被告***辩称,原告诉求损失没有依据,原告施工至今没有完工,试衣间墙面部分按照合同约定为滩涂墙面,原告至今没有施工。门头未按要求施工,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一个多月,至今未修复完毕。按照合同约定,原告逾期未能完成工程,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相应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7日,原、被告就被告磬云大市场H-D服装店装修事宜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书1.4约定,“工程施工期限:约20工作日。合同签订后首付款到账三日内开始计算工期。如遇春节或***忙工期自然顺延16天。”1.5条约定,“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大写):贰万陆仟元整不含变更增加部分。”10.2条约定,“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三日内不参与验收的,视为工程合格。”12.2条约定,“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者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并视为发包人已验收合格。”12.5条约定,“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合同约定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总价款的0.2‰元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合同价款的20%),工期顺延”。合同签订后,原告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2019年12月21日,微信名为Miss丁发布朋友圈,明确案涉工程投入使用。2019年12月22日,原告公司员工与Miss丁就剩余工程款给付事宜进行沟通,Miss丁表示年前支付剩余工程款。 另查明,2019年11月27日被告通过***支付工程款4000元,2020年1月8日Pos机转账支付10000元,剩余12000元工程款未支付。 再查明,被告与微信名为Miss丁的人系夫妻关系。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与微信名为Miss丁的人系夫妻关系,Miss**与整个工程施工,被告对此知晓。2019年12月21日,Miss丁发布朋友圈,明确案涉工程投入使用,可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且Miss**2019年12月22日,承诺年前,即2020年1月1日前支付剩余工程款。因被告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2000元及违约金的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付。违约金应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合同总价款的0.2‰元每天进行计算至**之日,违约金总额不超过5200元。对于被告辩称原告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丹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合同总价款的0.2‰元每天计算至**之日,违约金总额不超过5200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丹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