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初4788号
原告:合肥盛洋电机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鼎盛时代广场8幢23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彬,男,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国润电力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经济开发区雷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合肥盛洋电机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润电力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盛洋电机维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合肥盛洋电机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