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初57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华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3572400X6,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路锦绣华庭东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厚年,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定宏,淮安市洪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维龙源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MA1MERW7XU,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华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维龙源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依法作出(2022)苏0891民初5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维龙源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5304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等值财产。申请人江苏华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维龙源电气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