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57号
申请人:江苏华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3572400X6,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路锦绣华庭东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定宏,淮安市洪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维龙源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MA1MERW7XU,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华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维龙源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华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维龙源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5304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等值财产。申请人江苏华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华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维龙源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5304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华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