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执246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3572400X6,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维龙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华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维龙源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891民初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江苏华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维龙源电气有限公司一致确认解除双方于2020年6月2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二、江苏华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维龙源电气有限公司一致确认维龙源电气有限公司尚欠江苏华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110万元未付,维龙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前向江苏华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40万元,于2022年4月10日前向江苏华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40万元,于2022年5月10日前向江苏华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付清余款30万元;三、维龙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前向江苏华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万元、诉讼保全保函费用3706.08元;四、如维龙源电气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江苏华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维龙源电气有限公司未支付的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五、双方就本案争议一次性解决,无其他争议;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50元,保全费5000元,由维龙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5月10日前一并支付给江苏华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10月26日,在首次执行案件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二、2022年10月26日、2023年1月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淮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2022年10月26日,在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进行冻结(期限至2023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且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暂无法扣划。
2.2022年10月31日,查封被执行人维龙源电气有限公司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期限至2025年10月30日),并已向首查封案件发送参与分配函;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H×××**、苏L×××**、苏L×××**号车辆(期限至2025年2月13日),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三、2022年5月9日,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所在地查找,该公司已不再经营。
四、2023年1月5日,因被执行人维龙源电气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予以信用惩戒。
22023年1月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送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控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
本案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明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进行了冻结,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进行查封,已向首查封案件发送参与分配函。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891民初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1年,不动产查封期限3年,其他财产权益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罗春国
审判员 周 丰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