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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扬州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1235号之三 原告:仪征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青山镇砖井村**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扬州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新城镇*****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仪征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征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仪征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任 嵘 书 记 员 杨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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