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1执15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687157847R,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执行人:**,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本院在执行扬州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6)苏1081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4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扬州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450元及公告费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信息、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轮候查封**名下苏A×××**号,苏A×××**号、苏A×××**号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三辆汽车均未能实际扣押;扣划**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一份,退保金额为2103.06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费3126元,在扣缴2103.06元后尚有1022.94元未执行到位。本案债权215050元,尚有215050元未能实现。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