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1民初1283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扬州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新城镇*****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征市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征市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第三人:扬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屹丰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征市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和被告扬州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扬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先后两次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