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0684执1515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门市新艺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与海门市新艺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4430.98元,经本院立案受理,现被执行人海门市新艺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已于2021年3月17日企业网银转账日志,将南通市海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门劳人仲案字(2021)第112号仲裁裁决书中明确的人民币62352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于2021年4月22上午8时30分电话与***取得联系,告之本案已履行完毕,其他事项可通过协调或诉讼解决。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门劳人仲案字(2021)第112号仲裁裁决书明确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