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2800号之二
原告:南通泰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社区17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南通伟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万寿南路999号(如皋高新区1号楼45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泰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伟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泰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相关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泰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泰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20元,由原告南通泰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石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