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8民初783号
原告:**,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南通伟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万寿南路999号(如皋高新区1号楼45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伟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住所地:遂平县灈阳镇遂周路灈阳新城2号楼五单元一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通伟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伟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计4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