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4297号
原告:***,男,195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皋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伟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570784891,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万寿南路999号(如皋市高新区1号楼45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通伟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章 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