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伟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伟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4297号 原告:***,男,195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皋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伟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570784891,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万寿南路999号(如皋市高新区1号楼45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通伟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章 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