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82民初8832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财,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南通伟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如皋市城南街道万寿南路999号(如皋高新区1号楼459室)。
原告***与被告**财、南通伟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XXX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见习书记员 贲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