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902民初2978号
原告:***,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海天,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交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中官西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市交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 艳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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