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4执保459号
申请人索凌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1000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索凌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天霜
书记员 庄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