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富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市富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七台河市桃山供水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桃民初字第211号
原告七台河市富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启永。
委托代理人葛继武,系黑龙江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运书。
被告七台河市桃山供水处。
法定代表人邢晓东。
委托代理人程伟,系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凡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台河市富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七台河市桃山供水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台河市富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73.00元减半收取883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郎 邦
人民陪审员  张庆红
人民陪审员  田 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