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沈阳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沈阳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291民初853号
原告:***。
被告:沈阳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被告:沈阳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沈阳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沈阳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