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03执7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住锦州市凌河区和平路五段二号。
被执行人:**,女,1970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沈阳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白山东路2-13号(1-1-2)。
法定代表人:马凤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与被执行人**、沈阳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703执7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 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