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辖终4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木星科技发展中心(木星科技大厦厂房二区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644783。
法定代表人:周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厚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和顺大道799号(永川区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园B区2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2402643A。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2民初270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燕
书 记 员 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