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科技术有限公司

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执10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3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32294L。 法定代表人曾明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奕天,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中津桥路22号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7227393。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5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检测费人民币114410.5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114410.55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0年7月1日计算至**之日);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161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5064.27元,本院依法扣缴执行费1616元后已将剩余执行款划付至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1616元已依法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局。2022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以本案执行完毕为由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55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55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