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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10执457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3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32294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6号华翰科技工业园2号厂房21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138042。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288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支付检测费、案件受理费、***行金等合计126832.47元(人民币,下同),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80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控后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坪山区G14304-0279坪山新区同富裕路旁的工业用地(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96060号)已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拍卖。2020年12月31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复函,上述房产拍卖所得执行款在扣除优先债权后已将剩余款项划付第一轮候法院,已无财产可供分配。 四、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不动产115套(详见深圳法院鹰眼平台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该115套房产已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等法院查封,如上述法院处置上述不动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由本院转交上述处置法院。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六、2021年2月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破申827号决定书,决定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作为联合管理人担任预重整期间管理人(联系人:***,191××××1129),请申请执行人自行联系管理人申报债权。2021年3月10日,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执行。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处分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