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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与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5民初13731号 原告: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32294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奕天,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8792531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委托代理人**、黄奕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共计6万元;2、被告支付***行利息435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暂计至2019年12月20日);3、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原告参加了被告的陕西分公司代理招标的宁强县广坪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无损检测一标段、二标段项目投标。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原告于2018年8月13日向被告的陕西分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总计6万元。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3.4款规定,招标结束之后招标代理机构被告的陕西分公司应以转账形式将投标保证金退给原告。但是招标结束已一年有余,被告的陕西分公司仍未向原告退还该笔款项。原告多次催要,但其一直拒不退还。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也不理会。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招标人***日新能源有限公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即被告的陕西分公司发布《宁强县广坪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无损检测》招标文件。该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报价表、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等八章内容,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3.4投标保证金部分载明,投标保证金,一标段3万元,二标段3万元,转账时请注明所投项目编号及标段号,投标保证金需从基本账户转出,招标结束之后以转账形式退到投标人的账户。2018年8月3日,原告向被告的陕西分公司的账户分两次转账3万元,转账的用途分别标注为YX-2018-104一标段、YX-2018-104二标段。之后,原告中标了宁强县广坪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无损检测二标段,该中标结果于2018年8月22日公示结束。 另,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现被告的陕西分公司登记状态为注销。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交的招标文件、转账明细已证明原告已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6万元,投标已于2018年8月22日结束公示,故被告的陕西分公司应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在投标结束之后退回原告。因被告的陕西分公司已注销,不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其债务应由被告来承担。因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保证金6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6万元; 二、被告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8.75元,由被告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